农业执法单位侵害群众利益自查报告——以蚕种生产领域为例
根据上级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我单位聚焦蚕种生产领域执法工作,对照法律法规和职责使命,深入开展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安排。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自查范围、重点内容和时间节点,召开动员部署会,组织全体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农业法》《蚕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规定,统一思想认识。
(二)广泛征求意见,畅通反馈渠道。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走访蚕种生产企业和农户等方式,广泛收集执法人员在蚕种生产监管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共走访蚕种生产企业8家、蚕农合作社12家、农户50余户,召开座谈会3场。
(三)全面梳理排查,深入检视问题。对照执法程序、处罚裁量、服务态度、廉洁纪律等方面,对近三年蚕种生产领域执法案件进行全面复盘,逐一查找是否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共梳理行政处罚案件32件、行政许可事项15件、日常检查记录86条。
二、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程序不够规范。个别执法人员在蚕种质量抽检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样品送检不及时等问题;部分案件调查取证不完整,现场笔录缺少当事人确认签字,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偏差。在蚕种无证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案件处罚中,个别案件存在处罚裁量标准不统一、同类案件处罚幅度差异较大的情况;对轻微违法行为说理式执法运用不足,未能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依据和裁量理由,容易引发群众误解。
(三)服务意识有待增强。少数执法人员在开展蚕种生产检查时,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对蚕农和企业在蚕种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技术规范、政策疑问解答不够耐心细致;对涉企检查统筹不够,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
(四)廉洁纪律执行不够严格。自查中发现,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接受监管对象安排的便餐、收受土特产等苗头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反映出廉洁风险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对执法人员的日常廉政教育和监督提醒还不够经常化、制度化。
(五)投诉举报处理不够及时。部分涉及蚕种质量纠纷的群众投诉举报,存在受理登记不规范、办理时限超期、反馈结果不及时等问题,群众满意度有待提升。
三、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为民的理念理解不深,对蚕种生产领域群众利益的敏感性认识不足,存在就执法而执法的惯性思维。
(二)制度机制不够健全。蚕种生产执法裁量基准不够细化,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制约机制尚需完善。
(三)能力作风不够扎实。个别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不足,宗旨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够严谨细致。
四、整改措施及下一步打算
(一)强化教育培训。常态化开展执法为民宗旨教育和廉洁纪律教育,组织蚕种生产领域执法技能专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和服务群众能力。
(二)规范执法行为。修订完善蚕种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和柔性执法,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
(三)改进执法服务。建立蚕种生产企业“定期体检”和合规指导机制,统筹涉企检查计划,减少重复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限时办结和结果反馈,切实维护蚕农和企业合法权益。
(四)从严监督管理。针对接受便餐、土特产等苗头性问题,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和个别提醒,建立执法人员廉政档案;加大执法监督和案件回访力度,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健全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完善群众评议和满意度调查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蚕种生产领域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文明,切实增強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特此报告。
×××农业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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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09:47:37